图为吴英一审时出庭。TAKEFOTO/图 |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指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吴英案回放
2003年吴英成立新贵族美体沙龙掘到第一桶金
2005年底吴英注册“本色”系列商标,投资5000万元装修本色概念酒店
2006年吴英相继在浙江、湖北成立两家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
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2月7日浙江省高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就吴英案具体案情五大焦点作出书面回应
2012年2月14日最高法首次回应此案,称将依法审慎处理
2012年4月20日最高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
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至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最高法称,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供述行贿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而浙江省高院在此前的死刑裁定中指出,“吴英所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均系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回答记者提问时称,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法律人士认为,从《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或者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这意味着,行为人不论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是否与自己的犯罪有关联,都不影响立功的成立。即使吴英不构成立功,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也应成为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理由。
针对最高法院的裁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从最高法院认定事实看,吴英本身的罪行比较严重,应该判刑,但是罪不至死刑。高院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应判死缓,但是最终判决还是要由浙江高院自己做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吴英案的启示在于,不能将公正审判依赖于舆论救人,应当反思如何完善制度,使死刑判决更慎重。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昨晚则表示,他希望吴英案能异地重审。
本报记者 邱伟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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