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坠楼身亡 家属反状告失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小偷偷东西时出了意外,坠楼死亡,家属找上被偷的屋主要求赔偿,理由是被偷的屋主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如何判决?昨天,记者从江北法院获悉,案件已经审结,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凌晨偷窃被发现,逃跑中坠楼身亡
安徽人小陈,出生于1982年。因为父母都在宁波打工,他也来到这里。已到而立之年,小陈却仍然游手好闲,有时还做起了小偷。
2010年9月6日凌晨,小陈独自来到江北某小区。他一口气爬上一幢高层住宅的9楼,进入房内盗窃。得手后,他原路返回,没想到惊动了房主李某。
李某一看家中被盗,立即打开窗户。正好看到在6-7层楼之间的雨篷上有一个人影,他大喊了一声“小偷”。这一声喊,让原本做贼心虚的小陈顿时乱了方寸,一不注意坠楼倒地。
从这么高的地方坠落,小陈当场死亡。第二天中午,小陈的父母收到当地派出所通知,得知儿子已经死了。
小陈父母赶到派出所询问具体情况,得知儿子是进入别人家偷东西,被发现后惊慌坠落身亡。此外,当地派出所给出的结论为高空坠落,属于意外死亡,不予立案。
家属索赔67万元,被法院驳回
小陈父母认为,儿子进入李某家,李某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他们赶到江北法院,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万元。
上周五,江北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小陈父母变了起诉理由,称儿子是因为受到李某惊吓才坠楼身亡,故要求赔偿。
“他是来我家偷东西的,而且他的死也跟我没有必然联系,我只是发现后出于本能喊一声"小偷",这也要我赔钱,太不合理了吧。”房主李某无奈地说,江北警方也对小陈死亡做出了认定,他的死亡与他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他人也无需对小陈的死亡承担责任。
最终,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已满18周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实施盗窃行为而在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故依法驳回小陈父母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喊声“小偷”,构不成防卫过当
那么,市民一旦发现家中进贼,又该如何操作,才能既保护家中的财产安全,又不触碰到法律的高压线。对此,记者咨询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波芳。
沈律师告诉记者,案件中李某喊了一声,这是人的正常反应,虽然惊到小偷,但构不成防卫过当,所以说不用担责任。此前也曾发生过很多类似的事情,比如小偷被发现,遭暴打致残致死,其实对于此类案件,市民往往存在一个误区。盗窃归盗窃,故意伤人是故意伤人,完全是两码事。
“在法律上,个人是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是有限度的,如果一旦防卫过当,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沈律师说,关键点就在于,你的行动是制止对方,还是打击报复。
通讯员 诸葛宁 记者 郑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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