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官“眼花案”改判 主审法官被查处
2012年04月24日14:1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新网三门峡4月23日(记者 王登峰)一起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书:判处肇事司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由于判决与事实不符,面对质疑,主审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从而引起舆论关注。23日,陕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撤销该院(2012)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法院再审查明事实
陕县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犯罪一案再审情况的通报》中称,陕县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6时36分,原审被告人杨新华驾驶豫AG3316/豫AF01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80KM+313M处,先撞击已发生事故停在行车道内的晋MZ7893号货车尾部,后又撞击快车道内张利强驾驶的晋MZF123号轿车尾部,并骑轧推移晋MZF123号轿车共同撞击前方陕AA5659号货车尾部,造成晋MZF123号轿车乘车人范竹梅、范改环、张佳耘三人当场死亡,张利强、范雪玲受伤,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失4285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新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再审期间,被告人杨新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原判错误及再审改判理由
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经陕县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被告人杨新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雾天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两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鉴于上述行为系被告人杨新华的法定义务,对其从宽幅度予以了从严掌握。再审期间,由于被告人杨新华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再审时,对杨新华已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原审时,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时,已予以纠正。原审在已经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的在论理部分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也予以了纠正。此外,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依法已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判决:撤销本院(2012)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杨新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眼花”法官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在案件得到再审的情况下,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分别启动了责任追究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陕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给陕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4月22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党组给予其诫勉谈话。
《通报》指出,对该案审判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充分体现了河南省法院党组惩治腐败、严管队伍的坚定决心,体现了省法院对法官实行腐败零容忍的态度,体现了省法院严格贯彻执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的决心,体现了省法院对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一旦发现、绝不姑息、坚决查处的决心。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杨新华交通肇事一案的改判、纠错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得益于媒体、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并恳请媒体、社会公众一如既往地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促进办案质量和法官队伍素质的提升。
作者:王登峰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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