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规定》指出,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同时,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规定》还明确,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二是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三是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规定》摘要
捐赠使用要求
一、要求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二、明确基金会日常运作费用在捐赠收入中列支的原则
三、明确基金会项目直接成本在捐赠收入中列支的原则
四、划清日常运作费用和项目直接成本的界限
五、明确公益捐赠的使用必须在基金会的全程监督之下
公益捐赠收支要公示
《规定》明确,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成本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使用
《规定》指出,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有偿赠与不是公益捐赠
《规定》指出,直接或间接的有偿赠与和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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