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周文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26日)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而就在上个月的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网上征求公众意见,但其中一些条款却遭到了各方的质疑。
包括谷建芬、刘欢、汪峰在内的知名音乐人集体认为包括“作品使用费”、“集体组织缴费”等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对中国音乐界而言近乎是“灭顶之灾”。一时间呼吁废除上述条款的声音高涨。
就在昨天国家版权局就这次修改召开了“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的负责人对争议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部分受邀的音乐人再次表达了担忧。
互动会上,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没有直接去解释条款,而首先表明了国家版权局的裁判员身份,他说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王自强:我们在起草这个草案的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利交易的权力滥用,旨在保护作者权益这个基本前提下,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作品的广泛应用。最终满足最广大消费者的精神文化需求。
事实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46条争议最大。这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这被认为是拿掉了音乐人的金钟罩,使他们失去了诉讼的武器。
参加互动会的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认为,这样做的后果将有可能导致作曲家一贫如洗。
宋柯:首录高额预付金,而这笔预付金恰恰是作曲家的主要收入。如果这次是这样的规定的话,我估计没有唱片公司或者歌手愿意给作者付一次性的高额的,没有愿意再付高额的首录权,因为没有保护。
针对宋柯的质疑,王自强解释说这遵循了国际贯例。
王自强:国际公约和各国无一例外都是这样规定的,这不是中国特色。如果说有10个公司愿意录的话得到的多份报酬,而不是一份报酬,首先对他的利益没损害。
另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必须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这在宋柯看来,这像是给集体管理组织颁发了“双头垄断”的牌照,会让权利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
然而,王自强显然不认可宋柯的看法。他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恰恰是著作权人的共有的家园。
王自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大多数经营企业使用,控制不了市场主体使用,不能在使用中获利。如果作者某些权利不被代理,我们国家将成为无音乐社会。据相关统计,2010年全球的音乐的集体管理组织,就是国际作曲协会的收益是100亿美金,由中国的音乐家拿到1千万美元,是整个国际音乐著作权收益的千分之一。中移动一年的收益大概是300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那儿得到的收益是30万人民币,是十万分之一。
在互动会的最后,宋柯表示,草案修改不应该刻意的强调平衡,而是应该保护权利。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3月31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为止已收到微博意见100多万件,书面建议400多件。征求意见将于本月30日结束。
作者:周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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