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4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王晨)娱乐、择友、脱口秀,你方唱罢我登场,各个火爆,却形式雷同,综艺节目克隆现象是否构成侵权,一同关注。
近期网上流传一段佳话搜狐在线脱口秀节目《大鹏嘚吧嘚》被指抄袭片头,真诚道歉不仅换来美国脱口秀主持人柯南原谅,而且对方还免费赠送片头。由此让我们反思,大量综艺、娱乐、择友节目克隆来克隆去,是否构成侵权?司法界、学界展开讨论。
日前,针对广电总局对电视娱乐节目进行调控,以及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到新的电视娱乐节目法律问题,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法官与学界专家展开讨论,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并不是审理此类案件最多的,但却涉及多种。
刘岭法官:根据主管机关针对电视娱乐性节目所作的分类,我院所审理的案件中主要接触到了三种:一是综艺娱乐类节目,一是婚恋交友类节目,还有就是访谈脱口秀类节目。
刘岭法官提到的案件就包括湖南电视台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等等。
法院的调研报告表明,相对国外的电视娱乐类节目,我国的电视娱乐节目起步较晚,曾多被质疑跟风、模仿。比如,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模仿香港《综艺60分》,央视《开心词典》借鉴英美《谁想成为百万富翁》。
2010年两家卫视的口水战更是典型。湖南卫视根据从英国引进的合作版权电视节目《take me out》制作了《我们约会吧》。
而江苏卫视同样推出一档舞美场景完全一样,人物设置几近相同,环节设置大同小异的电视娱乐节目《非诚勿扰》,并且获得超高人气和收视率。
湖南卫视认为《我们约会吧》的创意被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抄袭,而江苏卫视则认为他们的创意来源于自身品牌节目《人间》与《绝对唱响》,只能说《非诚勿扰》与《我们约会吧》是同类节目,不存在抄袭。
舞美场景完全一样,人物设置几近相同,环节设置大同小异,是否构成侵权?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专家如何解读?
电视娱乐节目形式灵活,相互模仿、借鉴的情况在所难免,面对层出不穷的跟风现象,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表示,对于风格的模仿,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加以限制。
许超:风格本身《著作权法》不保护,电视上用的商业模式《著作权法》确实不保护。就启功写的字,我学他的字,行不行?为什么不行?那我学完之后跟他很接近就侵权了?这不行,字体就代表了风格。
面对娱乐节目自主创意与抄袭他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认为。
郭禾:一个作品它具有独创性,它受保护,它可能跟在先的作品雷同或者近似,但是法理上我们仍然认为它是受保护的,只要我能证明这确实是我个人的创作。
关于诉讼权利归属,许超的观点是这样的。
许超:涉及了作者权利,涉及了制作者权利,涉及了广播电视组织,要把《非诚勿扰》给它定性,定性是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如果是电影作品,那就是制片人,如果是录像制品,那恐怕就是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认为,如今,电视娱乐节目日益丰富,类型多样,由于不同类型节目具有不同的节目形式,根据他们的各自特点,在具体法律的适用和裁量上应当具体分析,不应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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