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患尘肺病维权难 老板恶意作伪证被罚
新华网重庆4月30日电(记者 朱薇)国际劳动节之际,重庆一食品厂职工患尘肺病离职后在经过一年多的维权后终于得到法律的保护,其老板因恶意作伪证近日被罚款1万元。对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自作聪明、恶意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活动,除了承担因伪造证据适用“不利推定”原则导致的败诉后果,还将被处以司法罚款。
2011年2月,在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打工的张兴福因患严重尘肺从该厂离职后,为确认与食品厂的事实劳动关系,争取相关职业病待遇,展开艰难的维权之路。在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诉讼过程中,该食品厂老板一口咬定张兴福未曾在其工厂工作过,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庭审中,张兴福找到两位曾经在君意食品厂工作过的工友出庭作证,两人称“张兴福曾与他们一同在君意食品厂打工,工资每月发放两次,领取时在工资表上签字”。对此,君意食品厂老板又否认两位证人曾在该厂工作,但其承认工人工资发放制作工资表,并主张现存工资表可证实张兴福与两位证人均非企业员工。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君意食品厂提交了名为“永川区君意食品厂工资表”,并声称其为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单位原始的工资表。后经查,君意食品厂老板提交的工资表系2011年10月24日以后编造。
今年4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张兴福与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从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负担。
与此同时,该食品厂老板恶意作伪证法院处以1万元罚款。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负责人现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款并诚恳道歉,表示接受法庭训诫,明白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司法秩序的庄严性,希望法院原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邓瑀表示,用人单位永川区君意食品厂自作聪明、恶意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活动,除了承担因伪造证据适用“不利推定”原则导致的败诉后果,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处以司法罚款人民币1万元。
邓瑀法官进一步提醒,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遭遇被老板否认曾在其工厂工作的情况。按照劳动用工惯例和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原则,虽然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员工招聘及考勤记录等负有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为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以后的劳动争议纠纷,应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作者: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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