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新股发行时间窗口
2012年05月02日09: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证监会4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二级市场行业平均市盈率是一个参考性指标,不会把“25%规则”绝对化。
发行时间窗口可自行选择
这位负责人说,总体上看,市场各方积极支持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证监会对《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二是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三是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四是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五是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美国式招标”
尚需进一步论证
这位负责人表示,“美国式招标”在境外市场主要用于国债拍卖,在股票发售中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次改革未推出这一定价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现阶段采用“美国式招标”可能存在法律障碍,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论证。
行业市盈率
“25%规则”非天花板
这位负责人表示,结合国内证券市场监管实践,《指导意见》推出“25%规则”的改革措施,其目的不是管制价格,而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时间分析、消化相关信息,理性做出投资决策。这个规则对逐步改变我国盲目打新炒新的市场特征有积极意义。
“25%规则”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发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强风险揭示,给市场参与各方一定时间去冷静和思考,重新审视新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经过冷静判断或重新询价,市场各方仍然可以选择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因此,“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二级市场行业平均市盈率是一个参考性指标,在适用“25%规则”时会有灵活性,既要考虑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的定价和估值方法,也不会把“25%规则”绝对化。对于执行这一规则,证监会还会有操作细则。 记者 申屠青南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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