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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限价房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5年内不得销售

2012年05月02日14:46
来源:南海网 作者:史晓晖

  《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5月14日起实行

  记者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为建立和完善海口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海口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对象、套内面积、运营和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办法将于5月14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本报记者史晓晖

  套型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该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该办法。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主体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可采取由政府统筹建设及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等方式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供应对象:同时具备四条件可申请

  申购限价房以家庭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并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年龄届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可申购一套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与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8年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8年,并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8年。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本市城镇居民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线标准。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4、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标准的6倍。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房改所购政策性住房。

  申请方式:向街道办或镇政府提申请

  申请人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购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属危房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签署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承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取得限价房资格后经适房资格终止

  申请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按申请人取得批准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资格的先后顺序实施轮候管理及接受监督。申请购买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轮候顺序,由用地单位具体确定,并向申请人公布及接受监督。

  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符合本省、市政府相关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安排保障性住房指标的可优先轮候配售。

  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及正在轮候的申请人,如需申请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可直接向原实施轮候登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轮候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轮候登记资格后,原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轮候资格自行终止。

  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人申购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政府给予申请人一定的货币补贴。补贴标准可按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出让时核定的每平方米住房楼面地价确定。补贴住房面积按60平方米计。

  两次不签限价房合同5年内不能再申购

  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房号的选定,可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制定及公布实施。购买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房号的选定方法,由用地单位具体确定,并向申请人公布及接受监督。

  申请人按已经公布的配售办法及程序等选定配售房号后,应当在约定的地点及期限内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按约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该申请人放弃本期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申请人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可参与下一期限价商品住房配售。但申请人经两次按规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度。具体销售价格应当按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及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得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于销售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可结合配售住房所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住房具体销售单价。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单价。

  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在优先满足用地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职工住房需求外,剩余住房原则上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并由建设单位向取得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资格的其他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配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获取批准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对外销售。

  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回购,作为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或者向本市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配售。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限价商品住房原配售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装修装饰投入等因素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届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时,转让方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应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办法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具体解释

  申请人的户籍、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府城镇和灵山镇。主城区范围重新调整的,以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公布的为依据。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的成员为准,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满2年;户口簿上无记载,但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实际共同居住满2年的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计。实际居住以暂住证记载的情况为准。劳动关系证明以申请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由申请人供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劳动合同应经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供职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工资单据等。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以申请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凭证为准。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人均财产值,按登记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等计算,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及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为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及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核对。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自有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2处或者2处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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