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 王红伟
取过钱后,银行卡忘拔了,遇到这样的“好事”,千万不要有捡便宜的心理。
31岁的郑州女子王亚丽就因此获刑。那天,她顺势“捡走”8000元,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了刑。
案情雷同,许霆的罪名却是盗窃罪,这是为什么呢?
事件
她“捡”8000元,获刑1年罚2万
初中毕业的王亚丽在郑州一家公司工作,2011年9月5日16时许,她到新密市裴沟矿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取款时,发现其前面的一个男子取过钱后,将银行卡遗忘在了ATM机里。
一个白捡便宜的机会就这样出现在面前,王亚丽犹豫了。男子离开后,王亚丽通过ATM机,分4次从该男子的银行卡上取走了8000元。
取完钱以后,王亚丽忐忑不安,她找来一张白纸,写了个“寻找失主”的告示,打算掩耳盗铃,张贴出去寻找失主。可是,还没来得及粘贴,王亚丽就被公安人员控制。
原来,失主陈某发现银行卡丢失后报了警,民警从监控录像中锁定了王亚丽。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王亚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检察院的起诉,判处王亚丽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释疑
许霆案定性盗窃罪,她为何是信用卡诈骗罪
大家还记得许霆案吗?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同是ATM机上取走他人钱款,许霆的罪名是盗窃,王亚丽的罪名为何是信用卡诈骗?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雷蜜解释说:之所以罪名不同,是因为王亚丽当时并没有盗窃行为。此案中,银行卡持有人陈某将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中,在未将卡内标记的余额取出时,8000元的所有权属银行而不是持卡人,8000元被持卡人取出后,所有权才转移到持卡人身上。
新密市法院法官王松波说,王亚丽看到他人忘记拿走银行卡,不仅没提醒,却冒用他人的银行卡骗取8000元,数额较大。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许霆是利用金融机构自身的漏洞,用自己的银行卡非法获取钱财。所以,许霆的罪名是盗窃,而王亚丽的罪名是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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