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范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广西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适用税额]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免征范围] 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申报缴纳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船税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解缴代收款] 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1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7月17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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