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院公布报告称女性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
2012年05月05日20:16
来源:正义网
作者:张大辉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公布的一份报告,2005年至2011年该院侦办的女性职务犯罪案件数占立案总数的16%,女性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女性职务犯罪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反思。
对金钱的欲望,使得她犹如染上毒瘾
2011年11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辽宁省抚顺市女贪官罗亚平在沈阳被依法执行死刑。
“一个区的国土局长,论级别仅是一个科级干部,能量和胃口却大得惊人,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她把手中的权力发挥到了极致,通过骗取拆迁补偿款、受贿等并不高明的手段,敛财6000多万元。令人震惊!”清华大学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鸿钧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抚顺,熟悉罗亚平的人都说她很疯狂。因为这个被坊间称作“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女贪官不仅大肆贪污受贿,还包养年轻男子做自己的保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说,“罗的做派不同于一般的女性犯罪,完全是对现有婚姻家庭理念的亵渎。她的行为为什么存在了多年而无人追责,她所在的单位和上级组织为什么视而不见?这值得我们深思。”
对女性犯罪深有研究的心理学专家毕金仪分析道,“她对金钱的贪婪占有和追逐,使得她犹如染上了毒瘾一样一发而不可收,完全脱离了一个正常女性的人生轨迹。”
装大款养情人,缺陷人格酿苦酒
广东珠海,有一位女出纳从2005年起,模仿领导签名私自报账,4年时间疯狂作案上百次,先后贪污单位公款80多万元。令人想不到的是,她用贪污来的公款充大款包养情夫。
这个女人就是李小悦,从2005年开始任珠海市直机关某单位报账员兼下属联谊会出纳。恰在这时,李小悦刚刚与丈夫离婚。在她这段感情空虚的时间里,她认识了小其近十岁的姜某,两人很快发展为情人。
为讨好姜某,达到和姜某一起生活的目的,李小悦冒充女大款,给姜某租房、借钱给他,并经常出入高档宾馆酒店、歌舞厅等高消费场所。手上本来就没有多少积蓄的李小悦,很快就瞄准了单位的公款。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1月起,李小悦通过冒用领导签名的方式,将其私人日常消费和虚开的数百张发票拿到珠海市国库支付中心,以单位名义进行报销,套取现金和现金支票约28万元。同时,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隐瞒收取现金支票的方式,贪污公款48万元。在其虚报的400多张发票中,小至不足50元的家庭日用品开支,高至金额达5800元的高档餐饮消费均在其列。2010年5月,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小悦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从表面上看,李小悦是由于和丈夫离婚后感情需要寄托才作案,实则不然。寄托情感、转移情感是有很多方式很多手段的,用不着去犯罪。她吹嘘自己是大款,沉浸在欲望之中不能自拔,一次又一次贪占公款满足个人需求。虽说这里面有一定的侥幸心理,但她对私欲的疯狂追求远远盖过了侥幸,其实质恰恰表明她非常贪婪、自私、虚荣,这是她有缺陷的人格造成的。”毕金仪说,“她的离婚应当是与她的这些缺陷和日常行为密切相连的。”
针对李小悦的悲剧,毕金仪强调,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够成为任何人以身试法的理由。否则,你一旦侵害了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你一定会受到惩处。
女性职务犯罪有四个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女性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课题成果显示,女性公职人员犯罪不仅直接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而且给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与男性职务犯罪相比,高鸿钧总结认为,女性职务犯罪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居多。女性职务犯罪多集中在贪污罪名上,这与女性所从事的多为直接经手或管理国有财产的职位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女性具有做事认真、细致的特点,大多数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女性担任,这种岗位的特殊性也为女性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提供了条件。
二是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人们心中,女性是温顺、善良的代名词,因此女性一旦涉足职务犯罪,极容易被忽视,她们本身也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
三是职务以单位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居多。职务犯罪的案发特点决定了该类犯罪的实施者多为掌管权力,特别是对财、物有管理权的人员。
四是高学历、高智商犯罪占较大比例。高学历、高智商者有机会参与更高层次的管理,如果一旦犯罪,其犯罪手段常常表现为高智商犯罪。女性职务犯罪者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这与其他类型女性犯罪者大多文化水平偏低的特点不同。
对于女性公职人员的犯罪心理,高鸿钧认为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意志薄弱、虚荣心强。一部分女性意志薄弱,经不起各种诱惑的考验,在遇到他人的引诱或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时产生犯罪动机;受社会上一些腐败、拜金思潮影响,一些原本勤俭持家的女性干部也滋生了盲目攀比的虚荣心理。强烈的虚荣心理驱使部分女性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
其次是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的心理。这种心理是犯罪者普遍产生的一种心理。侥幸是犯罪分子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这种侥幸心理在女性职务犯罪主体的心理中表现尤为突出。
最后是欲壑难填,一味地贪婪。这与单纯的满足自身心理上的占有欲是分不开的,很大程度上是人的自然意识的一种表现,这里面明显缺乏社会意识特别是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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