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张沁雪)大学毕业后,谢东(化名)进了重庆一家中日合资的汽车生产企业工作,很快成了技术骨干。为留住人才,公司跟他签了15年合约,并花重金对他进行了培训。因个人感情问题,谢东中途选择离开,随即遭公司索赔。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获悉,法院判谢东赔偿公司29万余元。
留住人才
单位与骨干签15年合约
据了解,1997年,大学毕业的谢东来到重庆一家中日合资的某汽车生产企业工作。工作刚一年,他被集团公司派到旗下“龙头”企业某股份有限公司上班。2000年11月18日,谢东被单位委以重任,并与汽车集团公司、汽车股份公司签订了《重要技术岗位上岗协议》。协议约定,谢东接受公司提供的重要技术岗位,并在岗位上工作15年,如果违反规定被开除或者辞职的话,就要支付给汽车集团公司违约金,最高要付30万元。
很快,谢东成了公司里的技术骨干,公司也多次花重金将他派到国外进行培训。
中途辞职
公司状告技术骨干违约
2008年1月23日,该汽车集团公司突然收到谢东发来的辞职信。
“因为个人感情问题的原因,再三考虑后,我决定辞职,请公司同意解除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谢东在辞职信里说。2008年2月2日,谢东离开了公司。
2009年1月22日,为了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谢东向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汽车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2月23日解除,但委员会没受理。谢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汽车集团公司告上法庭。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2008年2月2日,谢东离开单位后,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2月23日解除。该汽车集团公司应在5天内办理谢东的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该汽车集团公司不服判决,并在2009年4月27日反将谢东告上法院。该公司认为,谢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保密期6个月、并赔偿公司损失和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违约骨干赔偿公司29万
法院一审判决,谢东与汽车集团公司签订的《重要技术岗位上岗协议》约定,未满服务期擅自离开单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谢东在10日内给付汽车集团公司违约损失费为12136元。汽车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并将索赔金额提高到了74.19万元,其中包括违约金30万元、专业培训费42万元。
市五中院认为,谢东中途辞职的行为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谢东与该汽车集团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为30万元,而谢东服务期未履行部分的培训费为290636元。据此,市五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谢东赔偿汽车集团公司290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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