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四岁女儿突发高烧,程金松酒后驾车和父亲一起送女儿去医院,途中因超速酿成车祸,致对方车中一家祖孙三代4口人丧生,其本人也被摘除脾脏。记者昨天获悉,程金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100余万元。
2011年4月15日22时许,程金松在大量饮酒后驾驶小客车,在密云县101国道大石岭村西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王海凤驾驶的夏利车发生碰撞,造成夏利车侧翻起火,39岁的王海凤和其父母以及14岁的女儿当场被烧死。经检测,程金松系醉驾,案发时车速高于124公里/小时。经交通部门认定,程金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据程金松交待,他当天晚饭时喝了一口杯白酒,晚9点多,女儿突然发起高烧。“我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我女儿发着高烧,心里特着急,就没多想。”程金松驾车拉着女儿和父亲往密云县医院飞驶途中,突然发现迎面有辆小轿车由西向北驶来,他来不及刹车就直接撞上那辆车右侧,将该车撞翻。被撞车辆后燃起熊熊大火,有过路人用车载灭火器灭火,但此时火势已无法控制,当消防车赶到将火扑灭时,夏利轿车已变成一堆废铁,夏利车内一家四口活活被烧死,程金松的父亲头部外伤、骨盆骨折,女儿大腿骨折,程金松也被摘除了脾脏。
开庭时,死者家属提出14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并指出程金松当时没有施救,事后也没出一分丧葬费,且态度恶劣。程金松当庭向死者家属道歉,但对方大声斥责“太晚了”,并要求法院对其严惩。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金松作为一名拥有多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醉酒、超速驾车,在经过案发地路口时没有减速、观察,且在看到对方车辆时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最终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等严重后果,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程金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首席摄影记者 吴宁/摄
案外释法
据了解,程金松最初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因伤取保候审。去年9月,密云检察院对程金松提起公诉时罪名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密云法院受理后,市二中院决定提审本案,密云检察院遂撤诉后将此案报送市检二分院审查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区间在有期徒刑3年到7年之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量刑区间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程金松被警方逮捕,后被公诉至市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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