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我市“4·08”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米某在被公安机关刑拘后,意图开脱罪责,声称有“自首”情节。在经过检察机关一番认真调查后,5月4日,米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据了解,这是酒驾入刑以来,我市首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批准逮捕的酒后肇事者。
雪佛兰轿车连夺三人命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4月7日晚上7时许,我市某建筑装饰公司业务员米某与朋友在银川湖滨街一酒吧饮酒至晚上11时左右结束。随后,米某又前往位于玉皇阁北街的一酒吧,与另外几个朋友再次聚会,且白酒、啤酒、果啤三酒掺着喝。
4月8日凌晨,朋友们散场离去,米某则踉踉跄跄向湖滨东街停车场走去,从停车场开出了车,准备前往石嘴山市。当时路上机
动车辆较少,米某酒后一路狂飙。凌晨1时许,当其自南向北行驶至兴庆区中山北街北桥西巷市场门口附近路段时,隐约看到从马路东侧窜出一团黑影,他神志模糊,车速丝毫未减,只听“嗵”地一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顷刻破碎。黑影系来银打工的3名85后女孩,当时她们从东侧的酒吧出来,其中两名女孩左右搀扶着一名饮酒过量的女孩过马路,谁料竟被疾驶而来的车辆撞飞,当场死亡。此时,米某的脑海一片空白,选择逃离现场。米某驾驶肇事车辆避开市内主要干道,行至兴庆区景墨家园小区附近后将车丢弃,打车逃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验认为,这是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经调查认定:逃逸车辆承担全部责任,三名死者均无责。随后交警找到肇事车辆——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车身有明显血迹、撞痕,通过对该车临时号牌查询获知,车主为米某。
“自首”辩解未被采纳
4月8日凌晨4时30分,交警拨通了米某的电话,但米某矢口否认肇事案与自己有关,且辩称自己确实新购置一辆白色雪佛兰
小轿车,但于4月7日驾驶该车前往大武口办事,现在人及车辆均在大武口,其间车钥匙从未离身,也没借给他人使用,不可能会发生交通肇事。但其辩解漏洞百出,且交警已经对外围的所有证据收集完毕,其中包括从肇事车辆驾驶坐垫上提取的毛发及作出的血型鉴定,均与从公安人口信息网中调取的米某的信息相吻合。
为了不打草惊蛇,交警们规劝米某,如果肇事案并非他所为,应提供不在现场的依据,最好到现在所处的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米某迫于无奈,来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交警大队,但米某并没有如实交代案情。早上7时许,银川交警到达大武口,对米某进行酒精检测。虽然事过数小时,但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2mg/100mL,属醉酒驾驶。面对如此结果,米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公安部门依法提请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当检察机关再次核实其犯罪事实时,米某称自己承认醉驾,但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望能够得到从轻惩处,但其辩解未被检察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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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泛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曾于2011年5月1日起,将醉驾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的条文中。
另外,犯罪嫌疑人米某,虽在案发后去了公安机关,但其是被动而行,并非主动而往,且有意掩饰其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要件。 记者 蒋宏宁 通讯员 张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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