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思娅)认为女儿小陈坠楼后死亡与同仁医院有关,一对夫妇将同仁医院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因病历书写不规范等原因,市一中院判决同仁医院赔偿8万余元。
陈先生、胡女士夫妇起诉称,他们的女儿小陈于2009年9月13日8时30分许坠楼,于当日9时10分被送入同仁医院救治,同仁医院在对小陈实施医疗行为中未积极抢救,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陈于2009年9月13日22时08分死亡。夫妇俩认为同仁医院存在过错,索赔40万余元。
同仁医院认为小陈的死亡与医院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遂拒绝赔偿。
法庭审理过程中,同仁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此后,陈先生、胡女士提起医疗过错鉴定,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同仁医院对小陈实施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生命体征动态检测记录、部分辅助检查未能及时进行等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小陈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且不构成医疗过错,但是同仁医院在诊治中存在不足,故同仁医院应在适当范围内对进行赔偿,并判决同仁医院赔偿8万余元。
宣判后,同仁医院提出上诉,称鉴定结论显示医院的行为与小陈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该赔偿。市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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