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忧参半:治理酒驾局面复杂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醉驾入刑一年来,查处的酒驾、醉驾数量大幅下降,全国平均降幅超过四成。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较上年同期更是下降了50%、70%以上,刑法修正案(八)的震慑和教育效果明显。
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也随之下降。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2.3%;今年以来截至4月20日,该指标下降了28%。
“醉驾入刑一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说,“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然而,根深蒂固的酒文化,决定了治理酒驾、醉驾不会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而一劳永逸。不久前披露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揭示了问题的复杂性。
这项名为“改善中国酒驾与超速驾驶的法律”的研究,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领衔完成,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提供了帮助。
研究报告说,醉驾入刑一年来,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更加频发。被查获后,有的紧闭门窗,躲在车内长达几个小时;有的停车后立即狂饮一瓶矿泉水;还有的声称患有传染病试图吓退交警。找人顶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车内有其他乘坐人的,酒驾司机会当场换人顶包;没有他人的,则会寻找各种理由推诿,等待来人为其顶包。
更让人担忧的是,为了逃避处罚,一些酒驾司机强行掉头、冲卡甚至暴力抗法。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朱志星说:“醉酒逃跑、强行冲卡行为发生率大幅增加,直接威胁民警和公众的人身安全,极有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余凌云认为,出现这些现象,原因在于治理酒驾的配套法律法规过于“粗犷”。如逃避酒精测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罚仅仅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罚款500元。再比如顶包,法律对此并无规定。
“立法应当更细致、具体,使处罚的威慑作用最大化。”余凌云强调,应该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种对抗检查、执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一年来,“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讨论无疑最具争议。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表态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在这之前,最高法院已经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慎重稳妥处理醉驾犯罪案件,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
一年间众声喧哗,但随着时间推移,最高法院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特别是学术界的支持。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其编著的《“醉驾入刑”专家谈》一书中表示,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体现,分则要接受总则的指导和制约,不能与总则相抵触。“醉驾不能一律入刑”正是承认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应有之义。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众对醉驾行为的愤怒和非理性的情绪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够在汹涌的民意面前保持严谨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赵秉志指出。
2011年6月3日,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在新疆诞生。人到中年的司机王某没想到,自己会成为第一个“幸运者”。
当天,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驾标准不多;在深夜11点、路上行人较少时醉驾,社会危害性较小;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定此案“情节轻微”。
此后,重庆、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的案例。免刑的主要情节大同小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同样是酒驾,结果却不一样,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讨论。
醉驾不一律入刑,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尴尬的是,目前尚没有一个权威、统一而具体的判断标准。
记者发现,一年来,醉驾犯罪案件量刑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比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实刑率分别达99%和95%以上,也就是说,这些地方只有极少数的醉驾司机被处以缓刑或者免刑。
但在广州,据南方日报报道,从去年5月1日至10月10日,全市法院审结的50起醉驾案中,18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案件占已判决案件的36%。去年第四季度,广东全省醉驾案件的缓刑与实刑之比已超过1:1。今年3月,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广东对醉驾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另据检察日报报道,去年5月到今年2月,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办理了27起醉驾案,在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事实上,人们对醉驾不一律入刑的最大质疑,在于这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缓刑、免刑判决的出现,有可能受到人情和特权干扰。这种疑虑不无道理。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今年初在一次会议上坦言,现在确实有选择性司法、执法的情况,导致有些人逃脱处罚,降低了刑法的威慑力。
“到目前为止,醉驾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还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这显然是一个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需要最高法院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杜绝刑法适用的模糊性。”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的看法,也是社会各界包括一线办案法官的共同呼声。
记者获悉,最高法院正在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刘宪权表示,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醉酒程度、醉酒原因、醉驾的路段和次数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醉驾入刑一年来,公安机关保持“零容忍”态度,高强度查处,检察院、法院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专家指出,治理酒驾、醉驾,应该发扬社会自治精神,形成合力。
“治理酒驾,单凭公、检、法三部门的力量,在实践中往往捉襟见肘,因此,可以考虑发挥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余凌云说。
他建议,首先,餐饮、酒吧等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开展酒驾危害的宣传活动,通过服务员、保安的及时提醒、劝阻,让顾客“喝酒不动车、动车不喝酒”;其次,鼓励发展代驾服务,或者与出租车行业合作,制定代驾的行业规范,建立快捷的代驾纠纷解决机制;第三,在酒驾鉴定、醉酒者救治等方面,政府可以与红十字会、医疗协会等方面合作。此外,提倡大力发展志愿者服务,让中小学生都来宣传酒驾的危害。
余凌云认为,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既能挤压酒驾的生存空间,也能使拒绝酒驾的观念得到更有效的传播。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处于转型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候,是制度建设重要,还是更新观念重要?我认为,观念和制度同等重要,应该齐头并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告诉记者,治理酒驾的根本出发点是尊重生命、保障生命权这项最基本的权利。“重视制度的同时,也要重视生命权观念的培养和传播,这一点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记者 王逸吟 殷泓)
作者:王逸吟 殷泓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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