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07年其间,被告人张小强、罗天兵分别纠合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广州市海珠区仑头村果园内开设生猪私宰场,从中牟利。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张小强、罗天兵纠集人员,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屠管大队原大队长杨海生(因受贿罪、行贿罪已被判刑)合作组建了所谓的“打击私宰肉专业队”,强抢其他私宰经营者的生猪,向市场档主收取保护费,实现对海珠区新滘一带私宰肉市场的垄断控制。后又成立公司,逐步控制了海珠区龙潭、东峻、赤沙、仑头、北山、上涌、路路发、凤发等8个市场的猪肉配送权。
据统计,通过上述方式,该组织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仅从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辉和公司就取得生猪经营收入达人民币3831万余元,经营利润达人民币688万余元。昨日,海珠区法院一审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小强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罗天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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