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反垄断法首个司法解释
2012年05月08日18:27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8日)出台反垄断审判领域第一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月1日开始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为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他们注意到这类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低的问题。
孙军工: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按照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做市场调查或经济分析报告,以帮助查明案件事实。同时还明确,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可以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解释说:
孔祥俊:这类企业通常是指那些供水、供电、供气这类提供基础设施、基本服务的这些公用企业,以及其他特别需要准入的一些企业,它通常构成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概率比较大。遇到这类企业作为涉嫌垄断主体的时候,在举证方面,我们的司法解释有一个意图,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另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全国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最大索赔额两亿人民币。受理过此类案件的法院从最初的北京、上海、重庆扩大到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湖南、辽宁等地法院。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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