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瑞) 近日,哈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干净、整洁、靓丽、有序”城区。《通知》规定,哈市各区、街及社区代表将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对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社区公益用房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哈市向街道办事处延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向本区所属街道派驻相应执法力量,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区街参与
新建住宅竣工验收
哈市将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吸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街及社区代表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工程整体情况竣工验收,对按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和服务于社会管理的相关配套工程完成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对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社区公益用房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未办理社区公益用房及相关配套工程移交手续的,不得组织社会评审。对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以及擅自将社区公益用房及其他服务于社会管理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等出租、出卖、转让、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由区街提交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依法联合查处。
向街道办事处
派驻相应执法力量
哈市各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垂直管理、分片驻防、定期交流的管理体制。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向本区所属街道派驻相应执法力量,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垂直管理,以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在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工作。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与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并切实加强街道办事处对派驻执法人员的考核。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干部奖惩使用等方面应尊重街道办事处对派驻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意见。各区可利用区环卫队伍、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等充实和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力量,配合街道城管办和派驻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工作。
调整部分专业
执法职能和机构
《通知》规定,哈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和建筑房产管理等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规定,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别调回到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行使。同时,将原划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局、市房产监察大队整建制调回原管理部门管理。
此外,哈市将建立健全城管监督和行政追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社会群众对各区域、各行业、各单位的城管工作及居民个人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并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监督考核结果。按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在城管系统建立健全行政追责机制,对市直部门及各区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规决策、违规审批、回避矛盾、推诿扯皮、以权谋私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予以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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