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近期,福州市农业局对市内一些兽医院展开检查,发现一家兽医院不仅出售兽药,还偷偷地卖人用药。其经营者告诉一些养殖户,将人用药用在动物身上,可以“增强药效”。执法人员当即对这家兽医院进行了处罚。据了解,该兽医院贩卖人用药、将人用药给动物使用等行为,触犯了《兽药管理条例》。
福州市农业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兽医院的柜台和货架上有不少过期的兽药。执法人员还在该兽医院的仓库里发现了一批印有“国药准字”等标识的人用药品,其中包括双黄连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等。据执法人员介绍,目前有些养殖户和农民将人用药用在动物身上,认为可以“增强药效”,因此不少兽药经营者悄悄在兽医院里卖起了人用药。执法人员当场对这批人用药品和过期的兽药进行收缴封存。
农业局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人用药不能用在动物身上,兽医院经营、使用人用药是违法行为。据兽药专家介绍,人的生命周期比动物要长许多,人用药相对于兽药来说,在体内代谢时间也较长。因此,人用药用在动物身上,药品起效时间相对较长。当体内药物如抗生素等尚未代谢完的家禽、家畜流入市场,会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点睛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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