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祝玲 通讯员 姚伟勇 朱宁芳
晚报讯 流动摊贩摊主因招揽生意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致一方鼻骨受伤。日前,松江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双方责任各半。
张某和王某在同一小区楼下卖水果,两家的水果摊相距不到10米,虽是流动摊贩,但因经常在同个地方出摊,所以双方已经达成摊位固定的默契。一天傍晚,因王某使用扩音喇叭叫卖,张某认为王某此举影响自己生意,所以让王某将声音调轻,结果王某不但不理会张某,还将声音调高并爆粗口。遂双方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
法院认为,王某鼻骨骨折是张某所为,张某应对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在小区楼下通过扩音喇叭大声、连续叫卖,不仅影响小区居民的休息,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在张某要求其关掉该设备时其言辞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对于冲突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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