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省城“淝河路美容院命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出庭受审的刘某今年45岁,却已经在监狱里度过了25年的光阴,出狱不久又伙同他人犯下了这起命案。
指控:涉嫌抢劫罪
刘某1967年生,1990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1月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伙同傅某来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街道郑某开的一家美容店,由刘某在外望风,傅某进入美容院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傅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郑某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受审:庭上说后悔
庭审中,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承认。刘某称,自己出狱半年后,曾经的狱友傅某给自己打来电话,说要抢劫搞点钱用,后来经不起劝便一起来到合肥,案发当天自己只是帮忙“望风”,事后傅某还分给自己一些赃款,但自己没要。随后两人前往武汉等地游玩,将所劫财物挥霍一空。
公诉人认为,刘某伙同傅某以暴力手段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刘某在案件中只是望风,并没实施抢劫,是从犯,而且傅某抢劫杀人的行为,也超出了刘某预期,刘某应从轻处罚。
“我知道被害人家里有两个孩子,我愿意卖房子来赔偿他。”最后陈述时,刘某痛哭流涕,表示自己后悔万分。该案没有当庭宣判。(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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