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机构秘书长林锡山因投资持股超规遭弹劾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监察机构9日以持有超过九成投资公司股份,违反相关法规不得超过一成规定,弹劾立法机构秘书长林锡山,并移送“公惩会”处理,成为第四届监察机构弹劾层级最高的特任官。
“立法院长”王金平表示,林锡山事先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事发后已主动补正,并非公务上违误或人格缺失,“立法院”仍需要他襄助相关事务。
“监委”叶耀鹏、马以工提案指出,林锡山胞妹因开设餐饮店,有资金需求,林锡山原来想以借贷方式提供,因其胞妹持有鼎丰投资公司股份,于是将该公司股份230万股移转给林锡山。
2009年2月,鼎丰公司增资,其胞妹又洽林锡山认购5万股,林持有鼎丰国际投资公司股份达91.8%,违反“公务员服务法”持股不得超过10%的规定;林锡山在2011年7月发现报纸登载有关公务员持股比率的规定,立即将210万股赠予配偶,使持股降为9.77%,并向“监察院”提出补正。
叶耀鹏说,林锡山的案子是财产申报处抽查时,发现有违法之虞移送“监委”调查;林锡山在约询时坦言疏失,也已主动补正且无犯法故意,并主动申报在“财产信托”中。但“监委”说,林锡山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违反“公务员服务法”,难辞违失之咎。
林锡山昨表示,他帮助妹妹创业,才购入鼎丰公司股票,当时并不晓得法律有相关规定,2009、2010、2011年度都照实申报,他尊重“监察院”决定,并已自请处分。
在林锡山之前,因持股超过被投资公司股本10%遭弹劾的高级文官已有五案,如台酒前董事长韦伯韬、女法官卢玉润等。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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