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买馒头惹纷争 男子火烧店铺被判12年
2012年05月10日10: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案例】
“馒头怎么卖的?”某日上午,红旗路市场附近一家馒头店门前,一个女人向店老板询问,“一块钱四个。”老板回答。“这么贵?人家都卖一块钱五个!”店老板抬头看了看面前的女人:“哪儿有一块钱五个的!”。女人提高了嗓门大声嚷嚷:“就一块钱五个,卖不卖?”“不卖,哪儿便宜你上哪儿买去吧!”两人正吵着,女人的男朋友张某走了过来,看见女友在和馒头店老板吵架,不问青红皂白就对店老板王某动起了手,王某也不甘示弱,和张某撕打在一起。突然,张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威胁王某,王某一惊,不敢再轻举妄动。在大家的劝说下,张某拉着女友离开,走时还留下一句:“今天算你运气,不跟你计较了!”
晚上8点左右,回到家的张某躺在床上越想越憋气,女友受欺负,自己没能给她出气,太没面子了。于是,立即打电话叫了一个哥们儿李某,两人开车来到加油站,租用了一个油桶,加了半桶油,之后来到馒头店。张某从车上拿下那半桶汽油说:“你敢让我栽面儿,就让你知道我的厉害!”欲点火烧馒头店,王某和姐姐拼命阻拦,争执中张某将汽油泼洒在地上及王某姐弟俩的身上,还没等张某点火,地上的汽油遇明火燃烧起来,火势迅速蔓延,因事情来得突然,张某和李某也惊呆了,吓得迅速逃离了现场。
深知犯下大错的张某逃到了吉林省集安市,在朋友家住了下来。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得知张某逃跑,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实施抓捕。经群众举报,吉林警方将张某抓获,面对警方讯问,张某如实招认。吉林警方将张某押回天津。很快,天津公安机关也将李某抓获。
庭审中,张某虽然对自己为报复他人,租用油桶购买汽油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只是想吓唬吓唬卖馒头的,并没有实际点燃汽油。张某的辩护律师也辩称,张某不具有放火的主观故意,馒头店的火系汽油遇明火自燃,张某不构成放火罪而是失火罪。
【检察官点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目的物,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发生,就是放火罪。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对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是明知的,虽然张某供述不是他用打火机点燃的汽油,但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放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认定为放火罪。我国刑法将放火罪划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因为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仅是针对某一个人的,很可能会殃及无辜,而且还会造成国家或公民的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就本案的事实看,如果不是公安、消防等人员扑救及时,后果不堪设想。尽管扑救及时,现场还是有二人被严重烧伤,特别是王某的姐姐被烧致残。最终被告人张某被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万余元,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余元。为一个馒头酿出如此大祸,他们悔不当初。 (通讯员 张俊玲 实习生 徐丽)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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