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毁容案”被告获12年:因其犯罪时未成年
2012年05月10日15:26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合肥少女遭毁容案今天(10日)下午三点宣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1个月,对这样一个一审判决,专家如何解读?中央台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对于一审判决,洪道德教授分析,法院充分考虑了公诉机关庭审时提出的10年到1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洪道德:已经充分考虑了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个人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主要是他犯罪的时候未成年以及犯罪之后,被告人和被告人的监护人减轻犯罪后果,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这样一种积极的态度。
为什么对被告人要从轻减轻处罚,洪道德作了进一步分析。
洪道德:第一,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犯罪造成后果再严重,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第二点,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我国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有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诉讼方针是“教育、挽救、感化”,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样一个原则。
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不服可上诉,而被害人一方也可以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就民事赔偿问题专家分析,依据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难获法院支持。
洪道德:如果仅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将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上都不可能获得支持。
原告方可以就哪些部分提起索赔呢?
洪道德:被害人现在的治疗费和将来康复医疗费,统统把它看成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将来如果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她的生活费。民事赔偿就本案来讲,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都会存在这个问题。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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