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汝坤被带离法庭。 |
周岩参加了4月23日的庭审。 |
5月10日下午3时,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花季少女被毁容”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汝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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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汝坤与被害人周岩(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汝坤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岩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打开雪碧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的面颈部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周的姨娘李某听见周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某身上的火扑灭,并拨打120护送周岩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被告人陶汝坤也随同前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岩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岩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汝坤不能正确处理与周岩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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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不服判决
结果一出,周岩一方表示很难接受,周岩的代理律师王亚林在接受采访时,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了强烈异议。“事实、定性、量刑都不服,第一关于涉案打火机的油量没有查清楚;第二要求法院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是法院没做;第三法院有两个酌定从轻的理由,我们认为不能成立。所以,我们将在法定的5天之内,去请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受害少女周岩的父亲在法院门口表示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认为十二年一个月的量刑太少,被告人应该被判无期徒刑。
C
周岩担心被告获减刑
在昨天的庭审中,受害人周岩由于在北京接受治疗没能出现在庭审现场,不过,她一直在等待判决结果。3时25分左右,周岩的妈妈李女士接到了去法庭听判决的周岩小姨的电话,电话很简短,说判决是十二年零一个月。知道了这一最终结果,周岩的声音忽然提高,情绪有些激动,“气死我了,干脆判当庭释放算了。”
周岩和她的妈妈李女士都说,担心陶汝坤也许会被减刑。“我觉得可能我还没从医院出去,他就出去了。”周岩对记者说。
专家分析
量刑标准
对这样一个一审判决,法律专家如何解读?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为什么对被告人要从轻、减轻处罚,洪道德作了进一步分析。
“第一,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犯罪造成后果再严重,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第二点,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我国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有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诉讼方针是‘教育、挽救、感化’,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样一个原则。”
综合新华社合肥5月10日电、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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