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北网
5月10日讯(记者 张强) 只因自己不知情,也没有被告知,哈尔滨市民万先生的车辆在同一个地点,因为同一个违章行为,竟然有13张罚单!10日,万先生质疑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行为,“执法部门为什么不履行告知程序呢?如果违章后告知我,我还能多次违章吗?”
万骞先生是哈尔滨市民,需要经常开车从南岗区到道里区办事。“我经常走的路线是从通达街方向沿着西大直街走,到工大学校的转盘道,转向安发桥副路,然后上安发桥,去往道里区方向。”万先生说,事后他才知道,这条副路并不让通行,而是需要绕行才能上安发桥,但副路的街口没有任何禁行标志。
从2011年9月末开始一直到当年年底,万骞先生都是开车走这条“罚款路”。今年2月份,万先生去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哈西大队去查询违章情况,才知道自己在这一条路上被处罚了13次之多。
记者看到了这13张处罚决定书,日期是从2011年9月28日开始至2011年12月06日。处罚决定书上写着,在邮政街、教化街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予以1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对交管部门不履行告知程序十分不理解,现在是法治,不是‘罚制’,交管部门不能以罚款为目的。无论是违章13次还是违章1次,交管部门都应该履行告知程序。”万先生认为,他被处罚的行为是无效的。
哈尔滨市民辛振涛先生也因为没有接到交管部门的告知,而多次在道里区新阳路经纬二道街、北安街被处罚。辛先生认为,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希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做依法行政的表率,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记者带着“开车违章后是否接到交管部门的处罚通知”的问题,随机采访了二十多位市民,这些市民均表示未接到过交管部门任何方式的告知。
针对此事,黑龙江著名法律工作者王积英认为,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都必须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程序也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未告知当事人给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剥夺当事人的被告知的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王积英说,法律没有规定公民需要自行查询违法的义务,对公民自行查询而去接受处罚又被加收滞纳金的,更是违法,错上加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公民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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