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有房拆迁款纠纷频发 立法与监管有待完善
2012年05月11日17:54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5月1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城市的发展,各种改造工程的推进,“拆迁”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也有一些人因此卷入诉讼。
柳女士将5亩多地上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租给刘先生生产经营,约定如果涉及拆迁合同终止,刘先生无条件搬走。
可是真的要拆迁了,刘先生却说什么也不搬而且理直气壮。到底什么原因?今天上午,北京平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柳女士向法庭出示2008年7月与被告刘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刘先生承租她位于平谷区5.5亩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考虑到这块地属平谷区滨河森林公园拆迁范围,所以约定如遇拆迁,合同即告终止,被告立即搬离,并不得向原告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法官:对这一条,原告是什么意见呢?
原代:合同期满时被告应停止营业,撤出租赁地点,将租赁物完好交还甲方,除他自己投资的设备可以带走,其他装修的和不可移动的部分均不得拆改,无条件留给我们,没有带走的视为放弃,约定的非常明确。
法官:被告方你如何理解?
被告:我没有向甲方要任何补偿、赔偿,至今没有。
被告刘先生之所以不搬,是因为2011年3月平谷镇政府发文确定这个区域进行拆迁,拆迁补偿款全部落在了原告方手里。
法官:被告主张的这个事实,就是说镇政府给的拆迁补偿款是在你们手里,认可吗?
原代:一期原告已经收到了,还有第二期。
法官:多少?
原代:125万。
法官:谁给的?
原代:村里给的,我们和村里有协议。
而刘先生强调,滨河森林公园项目拆迁补偿金是针对实际生产经营者的,在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上边明确写明刘先生的补偿款为152万多元。
被告:政府给我的钱我就得要,我是生产经营者,这钱是镇政府给我的,他没给我呢,我就不搬。
可是在原告方看来,被告就是见利忘义。
原代:这个项目为什么拖到现在没有进行下去,本质原因就是约定遇到拆迁他搬走,什么都不要,现在看到钱了,不走了,就占到这儿,我们没法把房屋腾空出来,才导致镇里着急了,逼着我们腾房,被告就拿占地来要挟,导致整个项目受牵连。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拆迁补偿款到底归谁?是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租协议的原告还是从原告手里租来房屋,实际经营多年的被告?
近年来,有关农村土地转租、农村私有房屋出租,特别是买卖引发的纠纷随着拆迁的发生,一拨又一拨地涌入法院,在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法院建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该严重关切。
法院调研显示,农民闲置房的出租、转租、买卖,一旦涉及拆迁就可能引发纠纷。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林娜:因为最早的时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一般只在本村村民间进行,这种交易是允许的,但是目前的纠纷案件主要还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农民之间的交易行为,这类主体是不适的,因为我国有相关的规定明确表示,农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还有一种情况是,不同村的村民进行了房屋交易,目前也是高风险。
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可观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使农村房屋因拆迁而身价陡增,卖方甚至在十几年后反悔提起诉讼,而买方往往鸡飞蛋打。
法院建议完善立法,明确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规定,以避免同案异判现象的发生,同时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林娜:国土资源部出台过一个意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在这种情况下,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该提起严重关切,在行政管理层面有效遏制此类交易行为的发生。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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