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李庭煊) 劫匪王某夜晚尾随独自行走的女性至一偏僻楼道,使用电棍电击等暴力方式抢走该女子挎包。昨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抢劫案件并进行了宣判。
2012年2月19日20时许,王某在路口见一女子独自行走,背有挎包,遂临时起意,尾随该女子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家属楼一层楼道,趁该女子不备,掏出随身携带的电棍对该女子进行电击,企图抢走挎包。该女子拼命反抗,拽着挎包不松手,王某又用电棍击打该女子手臂等处,并将其拽倒在地。女子倒地后仍不松手,后包带被扯断,王某抢了挎包后逃走,途中将手机掉落在案发现场。经核实,包内有人民币24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等物。后被告人王某在海淀区被抓获,除现金被挥霍,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等均物归原主。
经合议庭合议,通州区人民法院当庭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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