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危险驾驶量刑细则 10种醉驾不适用缓刑
2012年05月12日10:03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汤婧婧 驻温州 解亮
浙江在线05月12日讯“醉驾入刑”,转眼已过一年。一年来,温州共有1100人“栽”在了酒瓶上,因危险驾驶被判刑。
不仅如此,浙江危险驾驶第一人、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和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诸多不光彩的“醉驾第一人”,都出现在温州。
昨天上午,温州中院召开“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称已在全省率先出台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明确规定,对于高速醉驾、无证醉驾和冲卡拒检等10种醉驾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温州审理的醉驾案全省第二
1100人成了醉驾者
去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醉驾入刑”。
温州中院透露,截至今年5月1日,温州两级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达1094件,全省排在第二。其中,瑞安、乐清和鹿城审结的醉驾案,位居温州前三。
另外,这一年里,温州总共有1100人“栽”在酒瓶上,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其中女性13人,男性1087人。
从温州中院公布的十大醉驾典型案例看,浙江危险驾驶第一人、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和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都出在温州。
不仅如此,案例还涉及:人大代表危险驾驶案、醉驾取保期间再次醉驾的、酒精检测前当场饮酒的、醉驾时开车开到睡着的和醉驾拒不认罪者等。
这里还有一个特别提醒,就是燃油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也是机动车的范畴,切莫醉酒驾驶摩托车。
温州中院介绍,在已经审结的109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摩托车类醉驾案有602件,比例高达55%。
无证驾驶等10种醉驾行为
一律不适用缓刑
温州中院介绍,针对“醉驾入刑”以来案件数量日渐增多,量刑渐成审理难点等问题,他们已于不久前,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
这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和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和五个月。
区别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给出不同的量刑幅度。
对于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严重超载驾驶等,要酌定增加一到两个月的刑期;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一个月刑期。
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无从重情节,能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最重要的是,这份细则还明确了10种不适用缓刑的醉驾情形,分别是:
有危险驾驶前科(3年内);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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