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合肥5月14日电(记者 王圣志)为牟取非法利益,安徽淮南一农民异地偷运毒垃圾进行掩埋,造成土壤和井水污染。日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魏洪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洪奎系淮南市大通区上窑街道上窑镇外窑村村民,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洪奎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先后四次拉回化工废料共计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本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三处并进行掩埋,造成掩埋处土壤及附近井水受到污染。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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