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负责人表示:凡携带通讯设备即构成作弊
2012年05月15日17:20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张茜茜
记者 张茜茜
晚报讯 由于高考在即,昨天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答记者问。从今年起,高考、考研等考试将面临更加严苛的违规认定和处罚。
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教育部于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然而,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日益猖獗,影响恶劣,《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已经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经过修订后,新的《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改涉及15条内容,共做了30处修改。比如,将原来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又如,原来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
此外,新《办法》还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因而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目前正在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过去并未明确,此次也在新《办法》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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