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1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韩丰 通讯员 朱灿明 周惠珍)因未尽职看护幼儿,导致幼儿被开水严重烫伤,昨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2月7日晚8时,在漳州市区某幼儿园当保育员的40岁女子高某将一盆热水放在幼儿园的卫生间,准备为一名3岁女童洗澡。因有事暂时离开卫生间,结果,女童跌倒在热水盆中,导致其腰臀部、会阴部及肢体部大片皮肤烫伤,面积累计约占全身的19.05%,损伤程度属重伤。
案发后,高某垫付女童的医疗费4万多元,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万多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又支付了赔偿款5万元。
据了解,被烫伤的女童无依无靠,母亲被判刑入狱,父亲离家出走。芗城区检察院检察长一行近日来到寄养人家中,送上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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