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介改头换面重现 是否非法放贷说法不一
2012年05月18日10: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以民间借贷中介起家的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宜信”),俨然已经“变身”一家专业理财机构,为“投资人”推荐理财产品甚至代客理财、为信托公司推介产品。
去年9月,银监会提示,人人贷(P2P)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有转变为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的风险。业内专家认为,宜信这种模式,只不过是表面上换了一种方式,其本质还是民间借贷。
宜信“转型”?
“我们不直接做贷款,但如果你打算用200万元现金去买房,可以拿100万元做首付,100万元来买我们的理财产品,收益肯定比直接买房划算。可以购买我们的"月息通"产品,月收益率达到0.8%,年化收益率达到10%左右,投资收益可按月或按年支付,还可以滚存,如果不想继续投资,随时可以收回资金。”该公司一名业务经理介绍说。
从去年9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后,与其他人人贷中介一样,宜信也深陷舆论漩涡。不过,眼下的宜信,似乎正在从网络借贷平台向专业理财资讯机构“转型”。
“公司为大众富裕人群和高净值人群提供全方位的理财规划与财富管理顾问服务,将国内外优秀的固定收益类、公益理财类、股权类等理财模式通过科学的资产配置带给理财者。”宜信的公司介绍资料中也丝毫找不到与贷款有关的字眼。
而宜信网站资料亦将其业务全部冠以“理财”字样,其主要业务包括专业理财测评、个性理财方案、稳定投资收益、创新公益理财四大类。
据宜信广州分公司一名业务经理介绍,其具体业务有三种类型,一是购买信托理财产品,二是债权转让,第三种则是宜信新近推出的新业务,即成立有限合伙基金。
而在操作模式上,宜信也越来越像一家理财公司。上述业务经理称,第一种模式资金出借人并不和宜信发生资金往来,而是进入信托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公司只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而后两种资金虽进入宜信账户,但公司并不直接贷款,投资人只是以公司作为通道,购买对方的相关产品。
触角伸向上市公司融资
宜信的“投资”方向和盈利模式,基本来自贷款利息。种种迹象表明,虽然宣称进行财富管理,但宜信进行的仍是民间借贷老本行,仍有“高利贷”之嫌。
高额投资回报是宜信吸引“投资人”的主要手段。其各类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均在10%左右,最高可达12%上下,而且不收取投资人任何费用,由于购买的都是理财产品,并非直接放贷,收益来自相关理财产品。“我们只是起到中介作用,和一般的信托产品销售和私募基金没有区别。”上述业务经理说。
上述业务经理介绍,无论是以信托计划还是成立私募基金模式进行,借款人都必须先提出融资计划,再由宜信募集资金,最终进入借款人手中。
而“投资人”的收益,则来自于资金借出以后获取的高额利息。“我们借给对方的利息一般在20%以上,加上其他费用,平均水平超过20%。”他并称,这并非是利息,而是各种手续费,且在银行贷款利率4倍范围以内。其中支付给借款人的利息和公司收入各为10%左右。
随着第三种业务模式的推出,宜信的“胃口”也越来越大,触角伸向市政工程、上市公司等项目和机构。“我们最近正在做一个香港上市公司的项目。”上述业务经理介绍,宜信最近正在募集资金,投资某地的大型市政工程。
“为香港上市公司融资,实际上就是私募债了,这不是民间借贷平台能做的,像市政工程和上市公司的融资,一般规模都很大,传统的民间借贷根本满足不了。而信托计划和有限合伙基金,门槛都比较高,可以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又避免了借款人逐一拆借的不便。只不过是换了个马甲而已,本质上仍然是借贷行为。”武汉科技大学教授董登新表示。
监管真空
实际上,银监会去年9月就提示“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的风险。
上述宜信业务经理称,其信托理财产品与宜信自身并无直接关联,产品均来自信托公司,该公司只是充当中介,与信托公司合作,并筛选出相关信托产品,推荐给资金投资人。而债权转让则是其CEO唐宁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出借,其后将持有的债权合同进行转让。因此,该公司也非吸收社会资金和放贷。
董登新认为,非法集资需要达到一定人数、金额,但宜信的利率水平如果属实,则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且其并不直接发放贷款,也很难说是非法放贷。
“可以把宜信看做资金掮客,就是倒资金的。”在董登新看来,宜信的模式,兼具私募股权基金、阳光私募、民间借贷的特点,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就更难监管。“监管部门还准备试行企业私募债,政策环境总体趋向宽松,一旦政策放开,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董登新建议,最好的办法还是尽快完善监管制度,使类似行为阳光化、规范化。
广东银监局人士认为,宜信上述模式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操作情况,关键在于是否吸收公众存款,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就是合法行为。作为一家公司,宜信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但不能用募集资金放贷。但他承认,宜信不属于金融机构,更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行为究竟如何界定,现在处于法律真空期。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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