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提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天10至20元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报道)今年,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提高,由去年的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6元至12元,调整到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
昨日(5月17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与卫生、安监、工会四部门已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标准的调整,综合考虑了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10元至20元的标准区间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但是各地确定的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必须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企业高温津贴支付,仍按以前的要求执行。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同样的,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据悉,自治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于2010年6月建立。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劳动者工作环境符合领取高温津贴条件,可向用人单位要求,遭拒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作者:史传芝 (来源: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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