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姚克勤
晨报讯 本市一男子与同居女友十年感情付出,最终分道扬镳,甚至连资助给女友儿子出国留学的钱款也收不回来。
2000年,50多岁的高先生认识了比他小10岁的离婚女士孙某,高先生对孙女士的儿子百般呵护,并承诺小孩出国留学费用由高先生承担,此举终于赢得孙女士芳心,同时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2001年12月,高先生与孙女士及其儿子签订承诺书约定:高先生借款供孙女士儿子出国读书,借款按学院规定的学费标准逐年支付;高先生借款目的是为培养孩子成才,如他忘记母恩、不孝长辈或成绩不合格等,高先生可中止借款承诺,并向其母收回借款及利息等。
据高先生称,他此后通过孙女士陆续汇款或转交现金给孙女士儿子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但这些款项并没有按照学费逐年支付,而是零零星星陆续支付的。2011年5月,高先生与孙女士长达十年的同居生活宣告结束。同年9月,高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
为了充分查明事实,法院对该案多次开庭审理,经过法庭释明,高先生根据自己能够提供的汇款凭证,将诉讼标的改为7万多元,其他钱款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但就是这7万多元,也遭到母子俩的驳斥。儿子认为,承诺书中的内容仅是原告与母亲之间的口头协议。当时原告为追求母亲而资助自己去国外留学,自己只知道在留学期间的费用都是母亲所汇。
而孙女士称原告的确给过7400美元,但正因为原告与被告儿子一直以父子相称,所以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且这些款项后来也在同居期间通过生活费方式进行了抵扣。
最后,法院在反复讨论后认为: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承诺书,称其向被告儿子交付的生活费系基于借贷关系,但从该承诺书来看,其仅仅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儿子学费,生活费部分则由其母负担。故原告举证尚不能证明其与孙女士儿子就生活费部分成立借贷关系,所以法院对其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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