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网
涉案人应国权被检察机关指控犯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等“四宗”罪名,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
第一宗为贪污罪,金额共计22072.83万元。经调查,2003年至2006年间,应国权等人在担任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期间,为非法获取个人利益,合谋成立个人入股总比例达80%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取代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外迁安置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贿赂等手段让市政府相关人员将市政府会议纪要中的用地主体由“集团公司”直接篡改为“发展公司”,让发展公司取代国有的集团公司成为土地用地主体和建设业主,非法侵占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约325亩,价值共计人民币11578.8万元。
2005年至2010年案发前,应国权等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将原先由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肉运输、生猪屠宰、皮碎市场、蔬菜交易等业务,交由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出资参股的公司经营,期间共贪污业务经营收入共计10494.03万元。
第二宗为挪用公款罪,金额共计9386.5万元。2005年底至2007年初,应国权等人先后4次将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定期存单质押给银行,为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获取贷款或保函提供担保,共计挪用集团公司资金人民币3485万元。
2006年至2008年间,应国权等人共挪用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资金2389万元,为其子应飞杭承包的温州菜篮子下属外贸部垫付客户出口退税款。据悉,该外贸部每年上缴固定承包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
2008年3月,应国权挪用温州菜篮子集团定期存单1000万为应飞杭承包的外贸部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提供质押。
2010年间,应国权等人还分别将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共计2512.5万元、500万元出借给钟涛、戴志雄用于营利活动。
第三宗为私分国有资产罪,金额共计11198.54万元。1998年至2007年间,应国权等人采取虚增职工人数、虚报工资总额基数等手段,欺骗负责审核工效工资总额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使虚增的职工人数部分的工资基数额度通过核定,纳入工效工资总额,并违反国家规定,以集团公司名义,将骗取的工资基数额度资金11198.54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第四宗为受贿罪,金额为25万元。2005年至2010年间,应国权利用职务便利,在农贸市场摊位安排、水产生意等方面为水产商户黄建权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黄建权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承诺在娄桥水产市场股份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
公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上说,应国权等16人腐败窝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求法院定罪量刑。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追究应国权刑事责任;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郭洪远、何永莲、陈国凯、卓宁初、季绍坤、胡永林、丁容海刑事责任;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宋宏峰刑事责任;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王璋刑事责任;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应飞杭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白方中、黄奇丽、董克凡刑事责任;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胡秀民、陈锵涛刑事责任。
2011年12月20日-23日,温州中院对应国权等16人腐败窝案公开庭审,经庭讯、申辩、辩护等多个环节。但当时鉴于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高、案情错综复杂,法庭作出择日判决决定。
在认真听取应国权等16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应国权等所作的最后陈述后,温州中院合议庭有了最终审判结果,于2012年5月22日正式宣判。(记者 王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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