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某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按规定应为每次4元,但它却擅自提高标准,先后向600辆小型车按每次5元收取停车费。如此违规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再次被群众举报给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执法人员迅速对其展开检查,认定该停车场擅自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价格违法行为。此前不久,价格主管部门刚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停车场擅自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的问题进行过查处。
再次被查,该停车场负责人辩称,“前一次检查之所以没有整改到位,是因为当地税务局没有4元票面的票据,安保人员又嫌2元票面的票据麻烦,所以才继续沿用了5元票面的票据。”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执行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停车场屡查屡犯,具备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停车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城市私家车的拥有量逐年递增,停车场收费也成为了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强调,各经营性停车场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不得擅自涨价。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停车违规乱收费情况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帮助维护合法价格权益。(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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