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个人名下 公司向昔日高管索奥迪败诉
2012年05月23日08: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向女士在一家科技公司任高管时,公司出资为其配备了一辆奥迪车,但登记在向女士名下。向女士被解聘后,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辆车。昨天记者获悉,该公司先后两次起诉都被海淀法院判决驳回。
2004年,向女士任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公司出资56.7万余元为其配置了奥迪车一辆。奥迪车登记在向女士名下,但双方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作出约定。
2009年,公司以向女士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聘,同时要求向女士返还奥迪车,但向女士认为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公司对自己的赠与,拒绝返还。
2010年,该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奥迪车归公司所有,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女士为奥迪车登记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公司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向女士否认公司为实际所有权人,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于奥迪车归属有约定,因此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去年,公司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将向女士告上法庭,该公司称并没有将车赠给向女士的意思,而向女士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获得巨额利益,使该公司遭受损失,属不当得利,要求向女士返还购车款567918元。向女士辩称,公司提出不当得利诉讼时已超诉讼时效,且自己对奥迪车的所有权系基于公司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车款。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本次起诉未超诉讼时效,双方虽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进行约定,但双方当时已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向女士取得奥迪车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并非没有合法依据,不属不当得利,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出资以向女士名义购买奥迪车,并登记在向女士名下,且该车辆一直由向女士使用,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公司支付该笔购车款,是在向女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两份记账凭证,仅能证明该笔购车款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不能证明购车款的给付目的和性质,也不能证明这笔购车款应由向女士返还给公司,因此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王秋实)
作者:王秋实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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