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明晰的贷款
蒙受巨额损失的是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1992年5月3日,香港东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现改为香港东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东海国际”)和惠州市麒麟实业发展总公司(现改为惠州市麒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麒麟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土地的《合作意向书》,5天后,东海国际向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贷款500万元。同年5月11日,500万元汇票作为订金交给了麒麟公司。
陆丰市公安局的调查结果表明,东海国际因无法偿还信用社购地贷款,1995年11月20日,东海国际及其下属公司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下称“东宇物业”)在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书》,承诺将此500万元的投资利润分期还于信用社,并用东宇物业的一切物业、权益作担保,同时将麒麟公司在5月11日开具给东海国际的收款收据原件交由信用社保存,作为还款承诺的凭证抵押。1998年8月28日,东宇物业与麒麟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将500万元购地订金折算成4.16万平方米的土地继续合作开发,同时声明1992年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失效,随后东宇物业将《土地转让合同》的原件同样交给信用社保存。
一份蹊跷的仲裁
1999年,信用社进行清算整顿,发现当初贷出的500万元款项依旧没有收回。1999年底,时任东宇物业总经理、曾代表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林炳欣离开公司,500万元贷款所引发的跨世纪“拉锯战”很快拉开。
2007年下半年,林炳欣凭借手头的《承诺书》与《函告书》,和麒麟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在这份《合同书》里,麒麟公司表示认可林炳欣所主张的权益,愿意付给林炳欣500万元,并补偿100万元利息及一套商品房。
信用社清算组一名工作人员拿出了林炳欣所持的《承诺书》和《函告书》。记者看到,上面只盖有东海国际的公章,但没有法人代表陈淑标的亲笔签名,落款日期均是1994年。《承诺书》称,因东海国际资金问题,没有兑现给林炳欣业务费及酬劳费共计450万元,为彻底解决问题,已付给麒麟公司的购地款或折算成等值土地面积,一并直接转给林炳欣向麒麟公司追讨收取或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手续;《函告书》则将这一决定告知麒麟公司。
信用社方面对这两份文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提出质疑:且不说这两份文书是否真的出于陈淑标之手,作为陈淑标原来的企业,本身欠信用社的债,也不能将负债资产送给别人。一名负责人气愤地说,“如果1994年香港公司已经将这500万给了林炳欣,为何1998年林又代表香港公司的下属公司去签订那份《土地转往合同》,这明显不合常理”。香港公司执行董事告诉记者,香港公司的公文应由董事会决议,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名盖章后才能生效,“在2006年陈淑标死亡之前,董事们没有听说有这回事,也没看到这两份东西。听说后大家都很诧异,还到香港的警局报了案,并由法律顾问向国内的检察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当时,陆丰市公安局向陆丰市检察院提交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上称,麒麟公司采取推诿、拖延、搪塞等方法拒绝提供《承诺书》和《函告书》的原件和进行鉴定。
蹊跷的是,2008年5月12日,林炳欣与麒麟公司到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形成了法律事实。香港公司执行董事说:“可惜的是,仲裁委未曾向香港公司了解两份文书的真实情况,就匆匆作出了裁决”。
一起曲折的案件
清算组人员同样不忿,“信用社的权益被侵吞,信用社清算组的国有资产蒙受了巨大损失”。2009年1月3日,林炳欣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陆丰市公安局刑拘,同月7日被执行逮捕。
不过,2009年6月,陆丰市检察院向公安局发了一份名为《函》的公函,上面如此表述:“你局于2009年5月8日,以陆公诉字〔2009〕第00022号,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林炳欣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经我院审查、请示,认为:1.陆丰市公安局对该案没有管辖权;2.林炳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院已撤销对犯罪嫌疑人林炳欣的逮捕决定”。次年4月,陆丰检察院召开了赔礼道歉大会,公开向林炳欣赔礼道歉并给予国家补偿。
时至今日,东宇物业已经无力偿还500万元贷款,用以抵押的地块也成了别人之物,只剩下当初的一应抵押合同静悄悄地存放在信用社。随着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告一段落,时隔20年,这笔国有资产至今没有着落。
记者了解到,在清算组成员不断努力之下,近日,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处已经立案,并从当地调了当初合同诈骗案的卷宗进行再调查。
南方日报记者 陈捷生
陆丰一信用社给一家香港公司贷款用以开发土地,后者无力还债,将其权益抵押给信用社,孰料香港公司与合作方合同纠纷后,经过一个蹊跷的仲裁,不仅香港公司没了土地,信用社甚至连当初贷出的500万元都没法收回。时隔20年,这笔国有资产依旧云里雾里。信用社清算组近日向省内多部门投诉,质疑仲裁依据的《承诺书》和《函告书》的真伪。近日,省检察院立案对此进行了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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