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网
宣威人龙某某承包了剑川县某制砖厂后,伙同他人先后在高速公路、乡村公路上寻找到单独一个人行走、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无着落的流浪汉等15人,通过强行推拉或者欺骗的方式,先后将他们拉到砖厂进行劳动。近日,剑川县法院以强迫劳动罪一审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工人”被强行拉到砖厂进行劳动后,龙某某雇请同乡张某某协助帮忙管理工人。“管理”期间,15名工人不准私自外出,晚上休息时被锁在屋内,小便不准出屋,而大便出门上厕所有人跟着。工人劳动时稍有懈怠,即遭到打骂,并且不支付工钱或只给少量报酬。
去年10月31日受害人刘某某乘机跑了出来,到剑川县公安局金华派出所报警,随后民警出警解救了尚在砖厂的14名工人,并将龙某某、张某某二人抓获。案件发生后,剑川县检察院及时派出干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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