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真 徐轶汝
本报讯(通讯员 张真 记者 徐轶汝)知名越剧演员的定妆照竟然被个体户印在了专门为死者准备的“纸电视”上,并在淘宝网上销售,气愤难当的越剧演员将这名个体户告上了法庭。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婷婷是上海越剧院的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有一天,她在浏览淘宝网时,无意中发现有人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名义在网上销售纸质电视机。婷婷点开商品的图片,竟然发现自己为越剧演出所拍的定妆照,被清晰地印在了纸电视上。自己的肖像莫名被使用不算,竟然还被用在了丧葬用品上,婷婷气极了。为了固定证据,她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做了公证。根据发货地址,婷婷委托律师去河北省保定市调查,最终查明,实际侵权人系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婷婷将冯某告至普陀区人民法院。婷婷认为,冯某未经自己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自己的肖像,已经违反了法律。冯某将肖像用于制作丧葬用品,供买家火化,更是对自己肖像的恶意毁损和玷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冯某辩称,自己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因为所销售的纸质电视机不是他生产的,是从当地市场上买来的,购买时并不知道上面的肖像是谁,也不知道当时的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肖像权使用合同。而且,销售这种纸质电视机的门店有很多家,也销售了很多年,即使自己不在网上销售,婷婷被损害的事实也早就存在了,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印有婷婷肖像的纸质电视机,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肖像,显然侵害了婷婷的肖像权。被告冯某认为,其事先并不知晓所售产品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且市场上另存在他人销售本案侵权产品的辩称意见,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根据婷婷的实际经济损失,并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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