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出生当天死亡 医院被判监护不力赔偿35万元
2012年05月24日04:53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裴晓兰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女婴在医院出生23小时后死亡,孩子母亲随后起诉医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医院对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判决其赔偿35万余元。
2009年,李女士在医院产前检查始终正常。2010年2月21日,李女士入住北京一家三甲医院待产,产科入院记录记载“孕期平顺”。当月25日,李女士顺产生下一名女婴。婴儿出生后,医院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婴儿各项指标均正常,同时在李女士的住院病案里也记载婴儿评分好。但婴儿在出生23小时后却不幸死亡。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节段性小肠黏膜及黏膜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女士随后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妥当的治疗措施救治新生儿,也未能按照医疗、诊疗规范对新生儿及时进行监护、护理,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她向医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8万余元。
医院辩称,女婴临床表现不典型,且病情进展较快,死亡是受目前医疗水平限制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后经李女士申请,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女婴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该不当在女婴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50%左右。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对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等数额均按50%的比例计算。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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