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娄底市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涟水河大桥“3·12”坍塌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依法依规对3家责任单位及16名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本报通讯员镂坚 严脊 娄底报道
施工单位项目部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对3家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如下:
中南市政建设公司(施工单位)涟水河大桥项目部对此次事故负有重大责任,承担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在市政府规定时间内负责做好坍塌桥面的拆除和重建,由市安监局和市住建局分别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涟水河大桥项目部对此次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由市安监局和市住建局分别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写出检查,并由市安监局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多人被吊销资格证书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16个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如下:
中南市政建设公司涟水河大桥项目部负责人周立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由中南市政建设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涟水河大桥监理部B标段监理工程师严国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河大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王小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由中南市政建设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涟水河大桥施工队负责人李成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中南市政建设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涟水河大桥施工队模板组组长朱训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中南市政建设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涟水河大桥施工队包工头朱建辉(实际签劳务合同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桥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其今后从事桥梁施工劳务承包,中南市政建设公司立即中止与其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
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涟水河大桥监理部监理员刘善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监理员资格证书,由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涟水河大桥监理部总监夏某、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安全与物资设备部部长李某、总经济师肖某、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星路项目工程部部长李某、工程科科长邓某、项目部负责人杨某、市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安监员伍某、梁某等9人,分别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或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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