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通公司是否具股东身份成投资合同纠纷案焦点
2012年05月24日09: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宏通公司诉被告千叶公司、东方公司、森林大酒店及第三人森林公园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佛山中院、广东高院多次审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申请最高院再审。根据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佛山中院昨天开庭对本案进行重审。
2001年10月,东方公司、宏通公司及森林大酒店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东方公司与宏通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按照上述协议约定,东方公司及宏通公司共同开发、经营三水一房地产项目,东方公司以土地出资,宏通公司则以投入工程款的方式出资。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及宏通公司仅合作两年即发生纠纷。
东方公司否认宏通公司的股东身份,宏通公司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系千叶公司的股东,解散、清算千叶公司,并按照其实际投资比例分割公司的现有财产及投资权益。东方公司、千叶公司及森林大酒店则辩称宏通公司因未依约出资而构成根本违约,股权转让协议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未能生效,故宏通公司没有取得股东资格,其请求确认股东身份、解散并清算公司及分割财产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了解,该案所涉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十分复杂,仅主要案卷就有120余卷,加之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审理难度很大。佛山中院对该案的审理十分重视,专门组成了由三名资深法官加两名人民陪审员的五人制合议庭。
此外,为了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保证庭审过程的充分公开,佛山中院特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参与庭审旁听,并对庭审活动在佛山中院官方微博进行直播,接受社会监督。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孙楠)
作者:唐梦 孙楠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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