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奶奶过世后,14岁的小芸(化名)获得了7万余元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这笔钱应由小芸的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但小芸却做出一个意外之举上书法院,“妈妈是我最不信任的人”,希望将这笔钱暂存在法院,法院最后尊重了她的要求。近日,小芸申请提取了7万余元。23日,记者就该案的背后法律关系及社会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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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继承奶奶部分遗产
按照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缘何孙女可以和子女一起享受继承权呢?谈起该案例,2008年初审判此案的南昌市东湖区法院黄法官说,在本案中,是小芸的爷爷郭某分割其与配偶胡某的共同财产。郭某与胡某婚后生育了三儿一女,1991年三儿子不幸去世,生前未婚;1996年,二儿子即小芸的父亲也离开了人世。胡某2006年去世,留下一套100多平方米、价值58万元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该套房产爷爷郭某占有一半,另一半为奶奶胡某的遗产。
2008年1月,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其与胡某的共同房产依法进行分割。由于郭某当时已是一位年迈老人,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郭某于2003年取得的房改房归郭某所有,由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给有继承权的大儿子、女儿及孙女小芸,小芸的妈妈谭某无继承权。
为什么这么分割呢?“可以得到继承的是郭某及其所有子女,但三儿子没有结婚没有后代、先于母亲去世,失去了继承权;而小芸的父亲虽然离世,但其父亲有小芸这个后代,当时14岁的小芸便可顶替父亲,代位继承奶奶的遗产。其他两位在世的儿女也可得到胡某的遗产。为此,将胡某的遗产分为4份,每份价值72500元。”
少女上书法官:妈妈是我最不信任的人
这起官司最后以调解结束,接下来就是执行了。东湖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周庆华告诉记者,案子调解结束后,就应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需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到场,但原告郭某来到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原来,其子女有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法官在调查时,同时发现郭某也没有给他的子女付清房款。经过法官的努力,郭某最终将未付清的约14万元交到法院的账上。
随后,郭某的一个儿子领走7万余元,但另外一笔钱如何发放却出现问题。
有继承权的小芸当时14岁,是未成年人,她的父亲已去世,母亲是小芸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正常的法律程序,法官准备通知小芸的母亲谭某来领取这笔财产。这时,意外情况出现了,办理这起案件的法官收到了小芸的一封来信。
小芸写给法官的信
尊敬的法官叔叔,您好!我是小芸,我很想见你,所以就写这封信给您,向您说下我的心里话。我早就知道我奶奶给了我一笔钱,爷爷、姑姑告诉我是给我将来读大学用的,我很高兴,但是他们又告诉我这笔钱要给我妈妈保管,我又很不放心。因为我妈妈平时对我非常刻薄,平时都是我爷爷奶奶、姑姑给我吃饭钱和买衣服和买本子、买笔。现在她连吃饭的钱都不给我,奶奶生前就告诉我,我爸爸过世时,老板就一次性给了我生活费是每月400元,一直抚养到18岁,可是我妈妈平时就根本没有给我什么钱,连爷爷给我的钱,她都要拿走。
如果法院要将这笔钱交给她,是完全违背我的心愿的,她是我最不信任的人。我恳求法官叔叔能答应我,让我亲自将这笔钱用我的名字存入银行;然后让我设置密码,再将存折交给我妈妈,用我的钱应该让我知道。
法官叔叔,您能答应我的请求吗?请您向你们的领导报告我的请求好吗?谢谢您!
钱存入银行,存折暂存法院
接到这封信后,法官见了当时读高中的小芸。小芸表达得很清楚,这钱不能给妈妈谭某。法官告诉记者,如果这笔钱交给谭某,谭某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笔钱,如用于支付小芸的学习生活等,但在实际中很难监管到位。鉴于小芸对妈妈的不信任,再将钱交给谭某肯定不合适。
最终,法院采纳了小芸的意见。为什么会采纳她的意见呢?周法官说,小芸当时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能力范围内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根据这一情况,法院尊重她个人的意愿:将钱存入银行,存折暂存法院,待小芸成年后取出。对此,小芸的妈妈表示同意。
周法官说,现在像小芸这种情况的越来越多,如果小芸在14岁周岁以下,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是她审理案件,在总的法律原则下,她会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叙述及调查,判断监护人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如果没有履行,也会采取同样的解决方案即用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银行开户,将钱存入账户,然后存折暂存在法院。“因为,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法院也就认为,他不能尽到为未成年人代为保管财产的责任。”
少女4年后拿到遗产
4年的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小芸从一名高中生变成了一名大学生。近日,刚刚度过18岁生日的小芸来到法院,申请提取这笔钱。东湖区法院执行局在调取相关法律文书、查询这笔钱确实存在后,为她减免了相关执行费用。很快,这笔钱就打到了小芸的账户,至此,此案全部终结。
当记者就此事联系小芸的妈妈谭某时,对方有些抵触,挂掉了记者的电话。
说法
不履行职责,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少年庭王法官表示,小芸的案子给社会留下了许多思考。
王法官说,目前,很多家长因忙于工作而疏忽了对子女的教育。有些离异的父母,孩子判给一方后,由于种种原因,孩子因无人看管而流浪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城市流浪儿童现象的增多,都是监护人缺失的产物。法院掌握的未成年犯罪高发群体是14~16岁,而实际上,目前14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日趋增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等。
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以上职责,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如孩子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等)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建议设立未成年人庇护所
周法官告诉记者,变更监护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因为我国法律对于变更监护人的条件比较苛刻。如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法律要求有小孩多次受到伤害的证明,就这一点,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会环境下,取证就很困难。大多数情况下,是公安或民政、妇联、居委会等对父母或监护人教育后,继续让未成人回到最初的生活环境中或是让小孩流落社会。周法官呼吁国家出资建立儿童庇护所,让这些实际上无人照顾、无家可归的小孩有一个安身的场所。据了解,目前全国有且仅有一家此类公益性救助机构西安儿童虐待预防与救助中心。
专家呼吁完善提存制度
省人大代表、资深律师刘锡秋表示,法院根据有意志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愿望,所采用的“法院提存”做法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做法却是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其结果是让未成年人财产得到了充分保护。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相关财产权利如继承权的提存制度。
刘锡秋说,必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或《婚姻法》等与未成年人财产权利有关的法律中尽快予以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必须从完善我国法治建设的高度对此予以重视,尽可能做到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有法可依。为此,他呼吁立法机构能尽快完善以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为目的的提存制度,同时对未成年人财产采取多种提存的方法以使其得到更大的保护,如诉讼中的提存和非诉讼中的提存,使得今后在对未成年人的财产采用提存方式保护时,做到有法可依。黄勇 记者王剑华、万里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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