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已有1541个检察院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
2012年05月24日16:05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5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 记者从24日在江苏南京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541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顺应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不断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积极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相继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这种全新的案件管理方式,使执法办案与业务管理的关系得以理顺,信息化建设步伐迅速加快,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高检院对案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经高检院党组决定并报中央编办批准,高检院于2011年10月28日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自2012年1月开始,对高检院直接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管理工作在检察系统的全面开展。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541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其中26个省级院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还有不少地方正在积极筹建。经过半年多的紧张筹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逐步展开,已进入一个统一部署、规范运行、全面发展的崭新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指出,开展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高检院党组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兑现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促进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各级检察院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党组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积极主动地做好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胡泽君强调,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理清思路,正确履行案件管理职责。一要准确把握案件集中管理的目标任务。案件集中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的管理,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二要准确把握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内设业务机构,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这一规定是在全面总结各地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充分反映了案件管理部门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同样适用于全国检察机关。三要准确把握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当前,要根据案件管理工作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重点做好流程管理、法律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创新和加强案件统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四要正确处理集中管理与条线管理的关系、管案与办案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关系。
胡泽君强调,案件集中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顺利推进,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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