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跃中 汤峥鸣
《白皮书》摘要
去年黄浦区法院医疗纠纷案件收案数量与上年相比呈明显下降趋势,且近七成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得出鉴定结论的30件案件中,有11件案件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
审结的79件案件中,有20件出现患者死亡的后果,其中有1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有3件以撤诉方式结案。
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汤峥鸣)昨天,黄浦区法院向辖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发布了《2011年医疗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去年该院医疗纠纷案件收案数量与上年相比呈明显下降趋势,且有近七成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在得出鉴定结论的30件案件中,经鉴定有11件案件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超过委托鉴定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结的79件案件中,有20件出现患者死亡的后果,其中有1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有3件以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80%,可见法官有效运用调解方法妥善处理矛盾容易激化的医患纠纷,取得了较好成效。
记者发现,该院已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暴露出了医院病历制作不够规范、检查不够仔细、告知有所欠缺、沟通不够全面、手术准备不够充分等诸多方面问题。此外,《侵权责任法》实施一年多以来,一些涉及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缺陷医疗器械的赔偿等新类型案件也逐渐出现。
案例一 知情同意权纠纷
不久前,孙女士因为肛瘘在黄浦区一家三甲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几次复诊后,孙女士发现复诊中医生竟然对她实施了第二次手术。孙女士称当时医生既没有书面告知要再次手术,也没有征得她的同意,更没有制作相应的手术和病历记录。
孙女士认为,医生的行为剥夺了她的知情同意权,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近万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医生只为孙女士施行了一次手术,然后根据术后伤口的恢复情况进行修补,并未实施第二次手术。而且当时医生已经口头告知并征得了患者同意,不存在未经同意施行手术的情况。
日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医院从规范自身医疗行为的角度自愿对孙女士予以适当补偿,孙女士当场接受履行款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例二 植入物质量纠纷
2008年4月,黄女士在本市一家知名医院接受了上颌骨截骨术,手术中医生在截骨处植入了4块钛板。然而手术后仅3个月,由于植入的钛板外露,造成黄女士面部外形不对称,黄女士只能再次接受手术拆除钛板。
黄女士指出,钛板外露是质量问题造成的。在做拆除手术前,她向医院要求拿回拆除的钛板,可医院术后却以“找不到”为由拒绝交还。黄女士还发现,医院给她使用的两块钛板无追溯卡,是不合格产品。于是她向医院和钛板的生产厂家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
对此,医院辩称,钛板外露是因为黄女士左上颌骨的客观情况造成的,医院购买的钛板三证齐全,产品验收合格,医院有齐全的登记表备案。当时黄女士并未提出保留拆除的钛板,根据相应规定,拆除的钛板属于医疗废弃物,已经处理。生产厂家也辩称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证照齐全,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女士主张手术中使用的钛板有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而医院已举证证明其系依照规定采购、使用及废弃讼争产品,钛板的生产企业也已举证证明其产品证照齐全合规,并且药监部门也认为检查中并未发现钛板有质量方面的可疑情况。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案例三 急诊室抢救纠纷
李先生的妻子因为身体不适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急诊,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并有甲亢和糖尿病,医生对她做了保守治疗,并留院观察。
李先生称,妻子被送到急诊室后的第二天下午,病情突然变化,医生为其注射了胰岛素,其间未进行其他治疗和诊断。到了次日早上6时多,李先生发现妻子昏迷,马上通知医生,医生为其妻测量血糖但未能测出,一个小时后再次测血糖为1.18,其间医生仍然没有实施有效的抢救,直至上午8时多白班医生上班后,妻子才被送入抢救室,但最终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李先生认为,妻子入院时神志清晰,但经医院诊治后,血糖急剧升高,医生对其使用胰岛素降血糖,未对患者用药情况予以观察。由于医务人员治疗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他的妻子病情恶化直至死亡,因此要求医院赔偿21万元。
医院辩称,患者当时进入急诊室,院方已告知需家属陪伴患者,而家属发现患者血糖低时未及时通知,诊治医生在发现患者血糖低时注射了葡萄糖并将其送往抢救室,并非等白班医生上班后才开始抢救。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医院对病人的病情发展应当作出正确的诊断,并施以正确的治疗方案及措施。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医院对于危重留观患者病情严重性预判不足,观察不到位,违反现行医疗常规,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以调整治疗措施,该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发生有一定的相关性。而患者自身病情的严重性,则是导致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李先生6万余元。
【法院建议】
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黄浦区法院建议进一步规范医疗管理,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制作或修改病历,确保病历书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予以妥善保存。对因记录错误确需修改的,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及修改要求,切忌随意涂改;在推广使用电子病历的同时,解决好其真实性、及时性和可信性的问题。
法院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案件诉前调处机制,注重建立专业化诉前调解组织化解医疗纠纷,依托诉前委托鉴定机制引导双方理性诉讼。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管理。
法院还建议可参照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做法,建立医疗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保险可实行限额赔偿,但限额应以基本能填补多数医疗事故的损害为限。另外对由于医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害,则在限额赔偿之外可要求完全赔偿。通过保险公司转移医疗机构的部分赔偿责任,一方面可免除医生执业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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