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陈巧艳
王嫦媛一审败诉,案件二审前日在江门中院开庭
1992年,江门市杜阮镇贯溪村村民王嫦媛因为结婚成为“外嫁女”,从此再也没有拿到村里的分红,为拿回分红,她奔波近20年。
因为不满贯溪村委会自定村规,以妇女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2010年王嫦媛将杜阮镇政府和贯溪村委会一起告上法庭但最终一审败诉。王嫦媛上诉后,案件二审前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外嫁后留村分红被取消
王嫦媛表示,她的户口从出生起一直都在贯溪村,1982年初中毕业后成为贯溪村人民公社一名生产队队员,1984年全家六口人一起承包农田,1989年结婚以后也一直留在贯溪村居住,在村里有房产。
王嫦媛介绍,贯溪村从1991年起每年均向村民分红。头一年包括“外嫁女”在内的所有户籍村民都享有分红。1992年8月18日,贯溪村委会自定《分配方案》,剥夺了留村“外嫁女”的分红权利,“因为结婚成为‘外嫁女’,再也没有拿到村里的分红。”1995年,贯溪村委会又制定了《杜阮镇贯溪区经济联合社土地基金股份制章程》,将所有的集体财产归属男性村民。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活动中,土地承包权连村属铺位、档口和村建楼都将“外嫁女”排斥在外。
“外嫁女”是否符合股民资格?王嫦媛的代理人表示,王嫦媛当年参加过人民公社生产劳动、有耕地、有尽义务、是原村民、户口无迁移过、有村内房产、一直居住在本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有计划生育、无违法记录,堪称最完美条件。
领了补偿后分红就没了
贯溪村村委会表示,1984年贯溪管理区实施农田承包,期限至1999年,之后因为经济发展需要,贯溪大部分土地被征用,贯溪管理区并无再对剩余的土地实施承包,自耕地不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点。王嫦媛实际上在婚前婚后都没有房产,婚后到1997年没有在贯溪村常住,现在居住的楼是其父购买,2008年继承所得,另一处宅基地则是其弟于1996年转让给王嫦媛。近20年来,贯溪村已经没有承包地,也不交农业税,村集体义务很少。所以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按照是否有承包地、宅基地和是否从事农业生产去衡量。因此,按照《分配方案》王嫦媛不再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贯溪村村委会称,1992年制定的《分配方案》明确了包括“外嫁女”在内的五类人一次性分配方案,并依据《分配方案》对王嫦媛实行了一次性补偿,王嫦媛的父亲以户主的身份签收。在领取一次性补偿后,不应该取得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
签收三千元就等于放弃?
王嫦媛几次向杜阮镇政府递交《维权申请书》,后者表示,王嫦媛在1995年已经签收了一次性补偿款3000元,相当于与当时村集体签订了放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协议,所以不能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分红。
对于3000元补偿款,王嫦媛介绍,其父确实领取了3000元分红款,并在《贯溪区壹队1992年发展生产基金出嫁女分配表》上签名,但这表没有法律效力,表上内容也没有明确“放弃分配权”的表达,是以分红的形式发给我的,“3000元分红款是补偿款的说法,我是在走法律途径后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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